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从一些观点来看,免费法律咨询能够较好的带动周边市场的快速发展,是核心的动力。
该规定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作了规制,不再以经营活动为区分,而是以是否为职务行为为区分,更具科学性。而且明确规定了准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操作性更强。另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这样就可以使得本解释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