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初,武汉一服装厂员工小张在帮公司采购时,意外获得了支付宝4888元的余额宝红包大奖,本来以为是天降喜事,没想到小张的老板知道后咬定奖金属于公司,还要求从小张的工资中扣掉红包金额。但是,小张觉得很委屈:“钱是自己中的,为什么要交给公司?”
(下图为小张微信朋友圈截图)
(下图为部分网友在新闻报道后的留言评论)
有的网友认为小张付款花的是公司的钱,中的红包理应还给公司;也有的网友觉得支付宝账号是小张自己的,付款中了奖,是他自己运气好,所以钱属于他;甚至有些网友还从法律的角度就奖金的归属权展开了争论。那么,这笔“意外之财”究竟应该归属于哪一方呢?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红包奖金归小张个人所有!法律依据充分,就是归小张的。详细分析如下:
一、中奖与采购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
中奖的支付宝账号是小张个人的,并非公司的,中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支付宝公司与小张。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卖货公司与小张所在公司,而小张是自己公司在采购这一行为上的代理人。两个合同相互独立,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部分网友根据此项法律规则,认为中奖也是采购行为的法律后果,奖金应当归被代理人(即公司)所有,这个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这个中奖行为并不是发生在代理人(小张)与相对人(卖货公司)之间的,而是发在小张与支付宝之间,出现了第四方,这已经不符合民法中“代理”的有关规定了。因此中奖并不是采购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是一个独立合同、独立行为。
二、钱在法律上是特殊物
还有部分网友质疑,“小张是用公司的钱买东西中的奖,所以奖金应该归公司”。这也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从法律上讲,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它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因此,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占有即所有”。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借朋友的手机打个电话,打完再把手机还给他,这个归还的手机是特定的、唯一的。如果你把手机弄丢或弄坏,再买个新的给他,那叫赔偿不叫归还。但是,钱却不一样,你向朋友借了一张一百块钱,归还时可以还两张五十元的,不必特定原来的那张钱,这就是货币的特殊性。
因此,小张买东西花出去的钱,在法律上讲是他支付宝里自己的钱。
如果你无法理清这个逻辑也没有关系,咱们换个例子,你出差住酒店或者帮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刷自己的信用卡而后再找公司报销,但是信用卡里因此而获得的积分是归你自己,还是归公司?如果归公司的话,你用积分换购的水杯、拉杆箱是不是也要充公上缴了。
三、奖金不是“孳息”是射幸合同
评论中发现一位网友又提到了另一个法律名词“孳息”,称“奖金是花公司的钱派生出来的,就像树上结的苹果,树归谁,苹果就归谁,所以奖金属于公司”。花的钱是不是公司的,上文已经讨论过,在此就不赘述了。只分析这位网友说的“孳息观点”对不对。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在法律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鸡下的蛋、树上结的果子(钱显然不是自然孳息,这是第一个错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
利息、租金都是确定的收益,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确定合同;而抽奖行为中的奖金是不确定,在法律上称为不确定合同,又叫射幸合同。所以,奖金也不属于法定孳息中的一种。
四、老板抵扣工资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这笔“意外之财”理应由小张个人所得,不属于公司收益。所以老板让奖金抵扣小张工资的行为,属于变相克扣工资,是违法的。小张可以先与公司老板协商解决,如果老板执意抵扣工资,小张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维权:
1.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变相克扣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 到公司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时适用本法,双方无法达成协商调解协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这个新闻的两点启示
第一,学点法律知识很重要,至少能够理清哪些钱是自己的,哪些钱不是自己的,别傻傻的吃了亏还不知道。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发朋友圈一定要记得屏蔽你的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