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宁波4月21日电(见习记者 李典 通讯员 路余 刘山山)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古有“孟母三迁”,今有买学区房择校而居。但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后,却发现学位却被卖家优先占用。此种情况,买家能否选择毁约并拿到违约金?日前,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以下简称“杭州湾法庭”)处理了该起案件。[url=]上河天著
来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的陈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小区附近有一所他认为不错的小学。2018年陈先生与房主刘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此份预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60万元。在正式买卖合同签订前,刘某夫妇告知陈先生,称需要使用该房屋权证为自家要升小学的孩子进行入学登记。对此,陈先生回复表示,只要后期不影响他家孩子就读就没事,同意刘某夫妇从中介处拿走了房屋权证。
之后陈先生打听到,原房东如有孩子已在相应小学就读的情况下,可能影响新迁入房东孩子顺利入读。这下他坐不住了,赶紧找刘某夫妇商量,结果双方发生争议。
陈先生认为学区房没了学位,不愿意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而刘某夫妇认为陈先生是无故违约。双方争执不下,均主张对方违约,需支付23万元违约金,最后闹上了法庭。
杭州湾法庭在审理后认为,刘某夫妇曾就使用该房屋权证登记入学事项征求陈先生意见,陈先生表示同意,前提为不影响其子女入学。而根据调查,涉案房屋的变化系购房者子女就读对应校区的顺位下滑,并非完全无法入学,而双方在此前的磋商过程中又并未明确该“影响”的具体指向。
综上,该法庭认为,双方对《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解除无争议,故应当解除。双方在签订预约合同后进一步的磋商过程中因涉案房屋相关入学问题产生分歧,而该分歧的产生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后续双方也就此进行了协商,现双方各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23万元的诉请,该法庭均不予支持。最终杭州湾法庭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解除,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陈先生60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