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一直是医疗政策着力跟进的方向之一。
早在2018年8月,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
该《通知》明确要求: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实现电子病历信息化诊疗服务环节全覆盖,实现院内各诊疗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由院内任一部门任一终端登入,均能按照权限调阅相关诊疗环节的信息。建立紧密型医联体的,应当实现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018年12月,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并明确了两大时间点: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从中,我们得知该《标准》中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2019年6月10日,动脉网(微信号:vcbeat)获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的函”(国卫医医疗便函〔2018〕458号)等文件精神,为客观科学的评价我国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现状和应用水平,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的指导下,医院研究所开展了2018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经过数据上报、系统初评、省级初核、实证材料盲审、专家现场审核等评审流程,并经专家组集中讨论认定,三十一家医院通过了2018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高级别医院评审,以下是完整名单:
2018年度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高级别医院通过名单